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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际工程项目合作经验谈 | |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:2009/5/18 10:20:30 文章录入:21cpmzhang 责任编辑:21cpmzhang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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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一 牵头费(Leader Fee)的支付。FIDIC合同第1.14款的(b)条中规定:承包商在组成联合体承揽项目时,应该指定他们当中的一家公司作为牵头公司,并将牵头公司通知业主,这家牵头公司将有权约束其他承包商。业主在日常工作中将主要与牵头公司进行联络。 通常,牵头公司是持股比例最大的公司,并要收取履约金额的0.5%~5%作为牵头费。该费率可根据项目的大小决定,但原则上应与合同金额成反比关系。大家在项目上共同投资、共同管理、共担风险、共享利润。虽然牵头公司要得到赢利的大头,但其他承包商也可以获得相应回报。同时,小公司由于股份比例相对较低,一般情况下也不会面临太大风险。 例如,海外某铁路项目合同金额为5410万美元,牵头公司收取牵头费2%,但其他合作伙伴原先预计的支付比例为0.8%。最后,各方妥协的结果是,在合作协议里规定:项目在实现赢利后,赢利的10%首先分给牵头公司,然后再按股份比例进行分红。甲、乙、丙三方股份比例为45%、30%和25%。最终,项目实施的盈利总额为711万美元(13%),甲、乙、丙分别赢利360万美元(含牵头费108万美元)、191万美元和160万美元(各方投入资金分别为54万美元、36万美元和30万美元,资金占用半年时间)。 案例二 沉默合作伙伴(sleeping Partner),也有人称之为“休憩合作”。在这种方式中,有时休憩一方可以获得“不战而屈人之兵”的效果。 例如,海外某机场设施项目的合同金额为2546万美元,甲乙双方共同投标并中标后,甲方提出由于自己有相对优势,请求乙方休憩。双方经过协商后签订了协议,在操作上是验工计价款进入双方的联名账户,再由乙方于规定的时间内扣除应得部分后将款项转到甲方账户。项目实施相当顺利,最终乙方获得休憩费64万美元(2.5%)而甲方全权负责实施并赢利135万美元(5.3%)。 案例三 海外某填海项目的合同金额为4708万美元,由于甲方的施工资质难以满足业主的要求,因此甲乙两方共同组成联营体并通过了资格预审。双方在投标前就商定由甲方负责项目实施,而乙方为休憩的合作伙伴,并为此签订了标前协议。项目中标后由甲方全责进行实施,项目顺利竣工并移交业主,结果甲方盈利211万美元,而乙方收获休憩费47万美元。 案例四 这是一个失败的例子。海外某房建项目的合同金额为3170万美元。在对外签约后,甲方当时认为自己在项目实施中有明显优势,而乙方缺乏海外工程经验,主动建议给乙方休憩费31.7万美元(1%),另外,甲方预测项目实施完毕后可盈利115万美元(3.6%),而乙方并不同意,坚持要自己参与。结果在履约中,乙方的管理和流动资金等都出现了明显问题,此时,乙方又向甲方请求撤出,想要再回到甲方当初建议的休憩位置,但双方最终没能就此达成一致。结果是甲乙双方都造成了亏损。 必须充分认识到,在联合承包的过程中,有一个原则应该是永远发挥作用的,就是联营体的利益始终要大于各个成员公司自身的利益,这样,项目的合作伙伴才能进行有效沟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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